开吊车、叉车,操作电梯、锅炉,都需求参与正规训练并经过考试,而特定品种设备操作人员证,则是经过考试的证明。但有些工人,尽管有证,技能却不过关。那这些证,终究是不是真的,又是怎样来的?前段时间,上海的一些企业发现,招聘的技能工人尽管都持有特定品种设备操作人员证,但不只技能水平不高,并且安全意识差,完全是“没头苍蝇瞎干活”。让人奇怪的是,这些工人在质监部分网站都有存案。企业一查,工人们终究承认是从中介机构办的“假证”,所以一桩质监干部勾结中介机构“收钱办假证”的不法阴谋浮出水面……记者27日从蚌埠市质监局了解到,案子发生后,蚌埠市质监部分自查自纠,现在现已对违法处理的2600余本证书予以刊出。

   (7月28日《人民日报》——安徽质监局证件花钱就能买 干部勾结中介机构投机)

  “收钱办假证”,相关官员与中介方均为共犯,判处他们“有期徒刑”,当然是必要的。但,此案中,只是“对违法处理的2600余本证书予以刊出”,我觉得,这多少有些“姑息养奸”。

  假证生意,某一种含义上说,也是一种“生意”,假设没有人去“买”,卖方就没有商场。反观之,假如此类的“假证生意”只处分“卖者”而放过“买者”,接下来,仍是有人去“买”。只需“有利可图”,还会有人去卖。那么,冲击假证生意违法活动,充其量只能算“割韭菜”。

  关于假证,岂能一“销”了之。开吊车、叉车,操作电梯、锅炉,之所以定性为“特种行业”,由于其“人命关天”。试想,一些没有经过专业训练,更没有经过严厉的考试,只是花钱买来特定品种设备操作人员证,这些“二百五”“持证上岗”而违规操作,一旦酿出命案来,那将悔之晚矣。不客气地说,这种“买假证”并持假证上岗,是一种“偷盗”,是一种“违法”,由于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明确规定,“假造、变造、生意或许偷盗、争夺、消灭国家机关的公函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。

  当然,那些持假证开吊车、叉车,操作电梯、锅炉的,人家只是是为了找工作,且现在并未形成安全出产事端,却是不一定对其判处“有期徒刑”,但,不能没有恰当的处分。正确的情绪应该是,或处以“罚款”,或“处十日以下拘留”,总而言之,要让那些买假证者觉得“划不来”。

  对买假证者进行处分,做到釜底抽薪,让感觉“划不来”而买假证者渐渐的变少,卖假证的生意自然而然也就逐步“关门歇业”了,道理就这么简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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